- [各地领导]海南省国资委主任裴真:国有企业不能自卖
- 2004-07-13 13:39:32 文/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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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日前颁布了《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南省国资委主任裴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了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
国有资产转让有规可循
裴真说,“规定”和“办法”是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海南省实际,作出的具体细化和补充规定。它确定了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统一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为产权交易各方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流转方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行为依据。既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
非企业国资也要公开交易
裴真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但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则具体比照执行。
“办法”和“规定”进一步规定本省非企业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的交易参照执行,也就是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包括楼堂馆所、设备设施等,以及资源性的国有产权,其交易活动参照执行,集体单位产权交易也参照执行。
严格审查转让方案合理性
据裴真介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提出后,要经过批准程序,然后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定价依据,在上市交易中按照办理委托、资料核查、信息发布、咨询洽谈、协商定价或公开竞价、签约成交、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国资委将从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总体目标出发,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
重大国企产权转让由国资委做主
与中央企业以及发达省市的国有企业相比,海南省国有企业多数规模较小,也缺乏以资本为纽带、按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发展起来的企业集团,因此,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往往由国资委作为转让方。
裴真说,转让企业产权必须由出资人来决定,企业不能自己卖自己,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只能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或者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按照“办法”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大体上相当于省属重点监管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行为由省政府审批,一般省属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由省国资委审批。国资委的这一审批管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审批权,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决策权。
企业除了转让产权,还有对具体资产的处置行为,企业资产属法人财产,一般而言国资监管机构不当“婆婆”去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海南省不少困难企业全部可变现资产可能只有一栋楼、一块地或者一套设备等,因此变卖、抵押、租赁这些房地产或设备就不能说是日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关系到企业出路的重大事项。所以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作为唯一出资人,将严格监督管理其资产处置行为。
分类处置国有企业
目前,海南省多数企业改革较滞后且缺乏改革的主动性,省内外各类资本有意参加海南省国有企业的重组,但不少投资者不得其门而入。针对这种情况,“办法”和“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由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转让企业或有意受让产权的投资者三个方面提出,这样就不允许企业把找上门来的投资者拒之门外,有利于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国资委已提出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总体方案,计划用三到四年时间,按照整合发展一批、改制退出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因此既要通过转让优质资产引进战略投资者,把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也要公开拍卖大批的中小企业产权,实现民营化改制或退出市场。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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