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业破产法的初步认识
- 2006-08-31 00:00:00 文/市国资委 改组处
- 作为大连市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国资委十分关注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他将对我们今后实施企业破产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电视、报刊、网上等新闻报道了解,对新企业破产法有了一个初步认识。新企业破产法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重要法律,它的顺利通过,具有三个方面重要意义。首先,它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其次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第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O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
新企业破产法有诸多方面进行突破,最主要的制度创新有六个方面。一是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原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使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二是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三是规定破产重整制度,重整的概念就突破了原来的破产就是“退出市场”、“清算”、“死亡”这样的传统观念,使破产法成为一部拯救企业法;四是首次写入跨境破产,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五是强化破产责任,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责任的规定和新《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均实现了对应;六是重视职工利益的保护,新法规定,新法实施前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独创的,符合国情。
新的企业破产法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我们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段”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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