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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重大项目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  2007-05-28 12:48:34  文/市国资委  
  •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重大项目

    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重大项目专家咨询,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负责核准的、由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资产评估重大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事项: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经济行为;

    3.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4.市国资委认为其他必要项目。

    上述事项中,凡资产评估前的帐面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须进行专家咨询。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由市国资委负责组建。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市国资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作为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安排咨询会议、送达有关咨询材料,起草咨询会议纪要、档案保管等。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2.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教授等高级职称,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3.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每次参加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的专家应不少于2名,专家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咨询委员会根据市国资委提供的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在专家咨询会上就被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从专业技术、政策要求等角度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进行咨询,形成书面的《专家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主要内容是:

    1.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2.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3.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

    4.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5.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评估结果影响的是否真实披露;

    6.其他。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1、咨询会议由市国资委根据被咨询重大项目情况,提出出席咨询会议的委员名单及组长人选等。每次咨询会议由2~5名委员组成。

        2、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提前将评估报告递交给参加咨询会议的委员。

        3、组长负责主持咨询会议。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评估报告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机构回答专家提问;组长综合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经参加咨询会议的委员签字的《专家咨询意见》和《会议纪要》。

        4、对有争议,难以做出决定的问题,经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半数视为有效。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家咨询意见》的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5、市国资委对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确认。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专家咨询意见》要求,提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书面修改意见,作为备查存档材料。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相应职责,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咨询委员会委员有权通过市国资委查阅相关材料。

        3、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估机构或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被审核项目进行接触。

         4、参加咨询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亲友为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估机构的有关人员;

        (2)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亲友与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有业务联系或者为上述单位提供过业务指导(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3)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5、不宜以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论证会以外的各类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组织的活动。

        6、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宜在论证会以外的场合透露论证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的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相关规定

    1.凡经咨询审核查出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将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2.市国资委将建立资产评估重大项目咨询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咨询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将予以通报或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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