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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05〕345号
  •  2007-05-28 12:53:53  文/国资委  
  •  

    大国资产权〔2005〕345号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中介机构在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企业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的全面、准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

    二、公示内容

    1、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数据的帐面值、调整后帐面值、评估值。

    2、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股权比例、金额。

    3、建筑物的结构、建成年月、面积,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

    4、在建工程、房屋拆迁及机器设备的有关情况。

    5、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程序

    1、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填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公示表》(见附件),报企业主管部门确认。

    2、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将《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公示表》报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备案后,由市国资委组织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将公示内容在企业内进行公示。

    3、公示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果处理

    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群众反映,市国资委根据群众反映意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凡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公示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改制  公示  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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