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07-05-28 13:18:42 文/市国资委法规处
为依法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第6号令)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所出资企业中逐步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已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这对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虽然各企业在法制建设工作上有了较大进展,但与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重特大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国有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各企业要认真总结自身法制建设工作的经验教训,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建立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必要保障。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目标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措施为立足点,尽快建立企业法律建设长效机制。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培养一批熟悉企业情况,能够应对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的高素质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科学决策,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预防和调处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
首先在具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要在一年内,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暂未列入试点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自身情况,做好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准备工作,配备相关人员,设置相关岗位,落实相关职责,在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尽早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应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企业法律事务概况、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报送市国资委;其他企业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企业法律事务概况、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报送市国资委。
企业要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法律专业、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产生,可以选择一位企业领导干部兼任,也可以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产生。
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人才。
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产生、资格条件、权利、职责以及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对我市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各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尽早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较好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用。
五、加强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其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市国资委将在每年年底开展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评选表彰工作,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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