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 | ENGLISH | 日本语 | KOREA
  • 信息公文交互平台
  • 国资首页 |
  • 走进国资 |
  • 处室工作 |
  • 领导讲话 |
  • 政策发布 |
  • 高层国资 |
  • 政务公开 |
  • 各地国资 |
  • 国资视野 |
  • 天天经济 |
  • 在线视频 |
  •      
  • 企业风采 |
  • 专家视点 |
  • 便民直通 |
  • 国资杂谈 |
  • 名牌荟萃 |
  • 知识百典 |
  • 往日焦点 |
  • 企业展台 |
  • 通知通告 |
  • 产权交易 |
  • 网上调查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 >> | 6月2日:晴间多云东南风4到5级 气温:(15~23)℃ :        国资论坛  原版国资网回顾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的通知
  •  2007-05-28 18:53:20  文/市国资委改革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9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要逐步开展分离企业办医院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离的原则

    (一)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通过分离企业办医院,充分发挥企业卫生资源的作用,做到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

    (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企业医院的分离和重新配置要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并能促进医疗机构二级格局的建立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与医疗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分离企业办医院的工作要和当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进行。

    (四)分批分离、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各企业和医院的不同情况,做到因企施策、因院制宜、先易后难、逐步到位。

    二、分离的范围及方式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中、省、市(含开发区)属国有企业自办的医院,均属分离的范围。

    (二)分离企业办医院可采取以下方式:

    1、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也可与当地医院合并重组);

    2、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售、兼并重组、联合、合资合作等方式改建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院;

    3、具有行业及安全生产特殊要求或偏远地区的企业医院可在企业内部实行主辅分离,使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规模较小,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医院可撤院建所,从事企业内部的医疗卫生服务;

    5、对那些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医院可以撤销。

    三、分离的政策及规定

    (一)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若干政策

    1、资产划拨。企业医院所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车辆等),实行整体一次性无偿划拨。划拨资产的数额以当地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的报告为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办理资产划拨和变更手续。

    2、人员划转。企业医院在职人员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划转。医务人员经当地卫生和人事部门审核后接收,非医务人员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接收,不合格人员由企业负责安排。划转之日以前,医院离退休、内退、离岗、停薪留职人员留在企业。

    3、人员工资。完成划转后的企业医院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经核定,原工资高于套改工资部分作为保留津贴发放,3年内逐步扣减到位。若在此期间办理退休,未扣减完的部分不再保留。原工资低于套改工资部分,3年内逐步增加到位。

    4、债务处理。自分离之日以前除购置设备的债务由医院承担外,其余债务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拖欠医院人员的工资、医疗费和补助费等,在医院分离时一次性付清。企业确在困难的,应与之签订分期支付协议,但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职工住房。医院职工未购买产权的住房,属企业自管公房的,按市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6、医院经费。医院分离后,同级财政按规定对医院实行补助。对分离时已实现自负盈亏且企业对医院停止费用补贴的,企业不再支付医院补贴经费;对难以自负盈亏的医院,企业按分离前3年实际补给医院的平均费用标准,按1至2年的补贴数额补给医院。

    医院分离后,列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享受市、区财政给社区基层卫生组织的经费补助政策。

    7、水、电、汽供应。企业医院分离后,原水、电、汽等供应渠道不变,医院要按规定标准向企业交纳费用。

    8、列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离后的医院符合条件的和列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单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9、社会保险。分离后的医院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原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与分离后缴费政策的衔接,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理顺。

    10、管理体制。企业医院分离后隶属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其他分离方式的相关政策

    1、实施改制的企业医院,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债务、人员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2、采取内部分离、撤院建所等分离方式的,由企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3、医院撤销的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4、采取改制分离方式组建的医疗机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市分离企业办医院的协调工作及政策解释由市体改办负责。市卫生、财政、人事、劳保、地税及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企业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分离方式,制定分离方案。其中需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的,由各级体改办牵头,会同卫生、财政、人事、劳保及企业主管部门按文件规定确定有关事宜,并批准具体方案。分离企业办医院的工作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在实施分离中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医院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七日

  •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资讯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05-28
  • 大连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实施意见 2007-05-28
  • 大连市国有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实施意见 2007-05-28
  • 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 2007-05-28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 2007-05-28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 2007-05-28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 2007-05-28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5-28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5-28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的通知 2007-05-28

通告通知

政务邮箱

用 户:
密 码:
市民 企业 公务
风 格:
    

资源下载

政策发布

主办: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站英文网址:www.gzw.dl.gov.cn  本站中文域名:www.大连国资.中国
本站当前访问计数 特别推荐:中国大连  天健网

Copyright© 2006-2008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DaLian Municiple Govemment Corp.ltd.All Rights Reserved
许可证号:辽ICP证010292号 版权所有: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