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7-05-28 18:55:11 文/市国资委改革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体改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局制定的《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单一、管理形式落后、队伍结构不合理、承担风险能力弱、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企建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把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理顺其产权关系,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采取各种形式,放开搞活,全面推向市场。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体制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各种手段,改变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使改制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凡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的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不再按事业单位管理。
(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按照《公司法》行使企业的自主管理权、资金支配权、劳资分配权、人事聘任权,独立地对外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职能,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改革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生产经营体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充分发挥其技术、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使其成为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通过资质换证、年检和市场检查等方式,对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私拉滥招、严重扰乱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的单位进行清理,实现队伍总量和市场容量的基本平衡,提高企业和技术人员的素质,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构建起组织机构合理、专业配套、以优秀执业人员为基础的新型勘察设计咨询体系。
三、经营模式
(一)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应改建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建设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面向国内外市场,以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钥匙”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
(二)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向前期工作和后期服务延伸,为业主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提高专业化程度,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公司转化,逐步将其中的钻探部分和岩土施工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以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由单纯工程勘察向岩土工程转变。
四、企业类型
(一)大中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一般可改建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实行主体保持不动,国家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能力的也可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少数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可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灵活的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剥离国有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实行院——综合勘察设计所、院——专业勘察设计所体制,扩大勘察设计所经营自主权,把勘察设计推向市场。企业是否设国家股、法人股、集体股、个人股,以及上述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资产处理
(一)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制或出售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各项不良资产予以核实确认,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核销,冲减单位净资产。
(二)改制单位产权整体出售时,可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抵扣职工安置费,并按有关规定量化给职工(职工参与买断的,安置费可转作职工个人股份),量化后职工不再具有国有职工身份。允许从国有净资产增量(从1992年算起)中提取不超过30%的部分奖励给做工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作为个人股份。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改制时其历年积累中应付工资、资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部分,经市财政局和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量化给职工作为股份。
(三)单位产权可整体出售,也可部分出售。购买单位产权一次性交齐价款的,按出售价优惠10%;原单位部分职工购买并一次性交齐价款的,按出售价优惠20%;原单位职工集体购买并一次性交齐价款的,按出售价优惠30%。
(四)单位产权出售价格在100万以上,受让方一次性交付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首次付款数额不得少于30%,余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五)单位改制时,其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中的闲置资产可不作价,保留原有产权关系,经清理造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并按规定缴纳资产占用费,保证这部分资产不流失。占用的土地单独评估作价,但暂不入股,由企业租赁使用,并免交5年租金,5年后视企业情况另行确定。
六、配套政策
(一)单位资不抵债或抵扣职工安置等费用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其差额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二)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并按我市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在保险期间欠费的,应及时补缴,否则不视为缴费年限。
(三)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参加基本养老社会统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时前一个月全市企业人均养老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四)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改制之月起第一年(按12个月计算,下同)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10%;第六年起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五)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为企业的,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0]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到2004年年底前,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单位改制或产权出售时,原则上原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病休、工伤等人员)全部由改制或出售后的企业接收。改制或产权出售后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八)对改制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可在资质年检中适当放宽业绩标准;在资质升级及工程设计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改企建制过程中实行强强联合和兼并,联合、兼并的企业在资质等级确定时按高级别的资质重新核定。
(九)各级财政和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金融证券部门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优先授予国际工程总承包和境外设计咨询权。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的工程设备材料出口权,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转制过程中整体出售,须经市建委批准,并要遵循以下规定。
1、公正公开,有偿出售;
2、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管理者、注册执业人员和职工;
3、出售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应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4、妥善安置原单位职工;
5、及时办理银行转贷手续,落实企业债权债务;
6、重新核定勘察设计咨询资质等级。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宋增彬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市体改办为副组长单位,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3632397),具体负责对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
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八、基本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和方案,并由各主管部门将改制方案报市建委汇总。
(二)市体改办及建委对改制方案进行初审。
(三)改制单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四)进行资产评估、资产确认,同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并提出委托管理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改企建制的方案,形成决议。
(六)对出资人协议或出售、转让等协议书进行公正。
(七)向市体改办上报如下材料:
1、改制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有:单位现状,资产情况,对单位改制的必要性分析,改制模式的选择和现实的可操作性;改制后企业发展远景及效益预测,总体目标设计及完成时间,分阶段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改制组织领导机构的组成等。出售给法人和社会企业外部自然人的,还要对收购方的资本实力、政治素质、收购后的经营思路,以及职工安置等承诺的可行性作出综合分析。
3、出资人协议书;
4、新成立公司章程;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资产评估报告;
7、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8、公证书;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
11、法人出资人近期财务报表;
12、改建公司的办公住所使用证明;
13、其他相关材料(改制单位产权出售、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还须提交相关材料)。
(八)市体改办或区市县体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九)市建委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换发资质证书。
(十)召开创立大会。
(十一)募集资金、验资;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
(十二)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注销事业单位并抽回事业编制。
(十三)到劳动工资部门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十四)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建立财务和税务关系。
(十五)改企建制半年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总结,以巩固改企建制成果。
九、要求及说明
(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综合部门应通力合作,对这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他们充分认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从而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各部门和单位要规范动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将下属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捆在一起,变成翻版公司。
(四)驻连国家各部委(总公司)、省各厅局(总公司)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各部委、各厅局的部署进行,有关政策可参照此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五)待省政府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我市将吸其所长,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届时已转制单位可按修改后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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