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2007-05-28 20:30:08 文/国资委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大连市社会与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三年和五年发展目标,编制重点为三年发展规划。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五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企业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并向国有产权代表反馈书面修改意见;
(三)国有产权代表根据修改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修正草案,形成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送审稿后报市国资委;
(四)市国资委重点对送审稿中的三年发展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产权代表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五)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策中贯彻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行使权力;
(六)国有产权代表将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定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国有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专家意见、董事会审议情况等;
(三)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设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专家委员会,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并将修改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连市社会与经济发展总体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通过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将企业下一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末由国有产权代表将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经决定,一般不得调整。企业需要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市国资委对国有产权代表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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