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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  2007-05-28 20:32:50  文/国资委  
  •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五条  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重大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三)企业的兼并、重组;

    (四)企业的改组、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企业对外担保;

    (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八)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

    (九)企业投融资规划;

    (十)其他应该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

    (一)企业搬迁改造方案;

    (二)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

    (三)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四)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企业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派出的首席国有产权代表报告。

    第八条  国有产权代表包括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

    上述国有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首席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并附送必要材料。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首席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所报告事项,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充分发表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前,首席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首席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审批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并由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可以延期回复,但延期情况应及时通知首席国有产权代表。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市国资委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国有产权代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产权代表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人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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