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2007-06-22 10:09:49 文/市国资委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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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国资安监[2007]110号
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07〕19号)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市国资委决定在出资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
市国资委成立由袁辉副主任任组长,市国资委安监处、业绩考核处、组织部、纪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出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安监处,具体负责出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工作。二、工作安排
这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分五个阶段:(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21日至7月31日)。各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登记、上报和治理。
(二)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和专家组排查、指导阶段(8月1日至10日)。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国资委会同市安监局并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排查,督查、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迎接市政府督查阶段(8月11日至15日)。市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带队、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企业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迎接国家和省政府督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企业要开展“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检查重大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有效、隐患排查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工作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牵头指导监督、多方参与联动,企业担负主体责任”的原则,各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组织和指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认真排查。要抓住工作重点,突出隐患治理。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集中财力解决隐患治理资金并加快治理。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监控措施并逐级报告。治理隐患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将隐患情况和企业困难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国资委进行协调。
各企业要在汛期来临前,集中进行防台防汛防雷检查,重点是加强对偏坡、挡土墙、低洼区、排水管网和险房、防雷电区域的排查和监控,确保安全渡汛。
大连市国资委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