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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  2007-08-04 21:49:12  文/国资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二)企业境外投资;

        (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对于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以来本企业的投资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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