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行企业人工成本计划管理的通知
- 2008-05-13 21:03:01 文/市国资委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法规[2005]39号),决定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重大人工成本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成本计划的编制
(一)工资总额计划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企业应参照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所处行业的职工收入情况,结合本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现行工资水平及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1、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应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2、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幅应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相协调,原则上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应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要在可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3、各企业应加强内部工资调控,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之间;集团内部行业、企业之间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确保分配公平,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二)其他重大人工成本计划
企业在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福利制度、实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等其他重大人工成本管理制度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实施重大人工成本管理事项前,要按照公司法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人工成本计划申报
(一)申报内容
1、企业年度人工成本计划申报表(见附表);
2、企业人工成本编制情况的说明;
3、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二)申报要求
1、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本年度人工成本计划,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2008年度人工成本计划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报。
2、企业应认真填报《企业年度人工成本计划申报表》,集团公司以合并报表口径填报,集团本部及合并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分别填报。
3、对于不按时报送人工成本计划报告或者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对于企业计划严重脱离实际、各种指标不衔接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制。
三、人工成本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一)企业编制的人工成本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建立人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半年及年度终了30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将对各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采取警示、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人工成本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如出现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特殊情况时,应事先与市国资委沟通,经批准后可酌情予以调整。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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