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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规范企业上市前重组行为
  •  2008-06-14 19:54:16  文/新浪财经  
  •   证监会28日发布新规,规范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根据新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

      昨日,由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此次证监会按照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占比情况,划定了对占重组方相应项目100%、50%、20%三种情况的规范办法。

      按照新规,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证监会称此举是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而对于该比例达到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对于比例达到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适用意见》明确,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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