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 2008-07-15 21:02:15 文/青岛国资委
-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近日,青岛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联合下发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正式启动。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等,资本性收益按照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的5%上交。
青岛市政府要求,从2008年开始,对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收取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目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监管企业2007年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核定征收工作。 -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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